供气枢纽拟议交换协议修订

26/08/2019
市场气体供应中心
阶段
会议召集人AEMO气体
发起20/11/2014
接受提交吗?没有
提交关闭18/12/2014

AEMO对供气中心成员的决定的通知供气中心交换协议修正案- GLNG提案

AEMO已完成就GLNG建议进行的谘询。

AEMO已决定修改以下文件所列的交易协议。这些修订与IIR发布的修订相似,但有一些小的更正和变化,以增加清晰度。

根据交换协议第3.3(d)(iv)条,AEMO通知各成员,上述修订将纳入《气体供应交换协议》3.0版,于2015年4月27日(星期一)生效。

GLNG联合成员咨询决定
2015年3月31日| 158kb (.pdf)

供气枢纽拟议交换协议修订-延长时间

延期公布决定的通知
AEMO通知延长时间,以便就《气体供应枢纽交换协议》(EA)第3.5条拟议的更改发表决定。
2014年11月20日发布的《影响与实施报告》(GSH IIR 001) (IIR)中详述的EA修订决定的公布日期从2015年1月20日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。

这份延期通知已注明日期2015年1月16日。

延长时间的原因

本通知涉及GLNG提出的EA变更,允许非法人合资企业作为单一GSH成员或通过代理参与GSH交易所。2014年11月20日,与IIR一起发布了关于拟议更改的咨询通知。根据环评条例第3.3条进行谘询,截止提交意见书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。

根据条例第3.3(d)条,营办商须在提交决定的截止日期起计20个工作天内公布其决定。在这种情况下,截止日期是2015年1月20日。

AEMO已收到提案方GLNG的书面请求,要求将公布决定的时间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,以使GLNG合资企业参与者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根据AEMO在IIR第10节中建议的GLNG第二份备选提案的修改版本的申请。

审裁处认为,建议者的这项要求,符合《条例》第3.5条的规定,有理由延长时间,因为审裁处所建议的修订,对建议者而言是重大的改变。由于建议的修订直接涉及GLNG可能参与供气中心的方式,因此,在未确认建议者对建议方法的意见之前,气建组无法决定是否修订《电力条例》。

延长决定的时间不会对其他参与者或GSH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。

供气枢纽拟议交换协议修订

谘询通知

气务办根据《供气枢纽交换协议》第3.3条,就拟议修订《供气枢纽交换协议》发出谘询通知。

本咨询通知已注明日期2014年11月20日

建议的EA更改

交易协议及相关GSH文件的修订建议是考虑到:

  • 在非法人合资企业等结构中由多人组成的单一成员;
  • 每名成员的参与及责任以成员协议所订明的百分比为限;
  • 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,每一方均有能力在通知经营人的情况下,将其全部或部分GSH会员权益转让或转让。

AEMO在下面发布了一份影响和实施报告(IIR),详细介绍了EA的拟议更改。同时还发布了EA的变更标记版本。

IIR的EA标记
2014年11月20日| 2MB (.pdf)

谷胱甘肽信息检索
2014年11月20日| 2MB (.pdf)

气体供应中心注册参与者及其他有关团体,可于2014年12月18日(星期四)下午五时前,电邮至:Hub_Reference@www.thegroupof7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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